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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有關事項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07日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規〔 2021〕4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16 17:25:43
            文件狀態 執行中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動機械有關事項的通告

            錫政規〔 20214

             

              為進一步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對20171229日規定的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有關事項進行調整。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無錫市區下列區域劃定為一類禁用區:以蘇州界以北、312國道以西、342省道以南、常州界以東、太湖以北合圍的范圍,其中不含S19環太湖高速;滬蓉高速、堰玉路、錫澄路、堰裕路、京滬高速、中惠大道合圍的范圍。

              下列區域劃定為二類禁用區:一類禁用區外市區行政區域內其他全部區域。

              江陰市、宜興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告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二、一類禁用區內禁止使用未達到國排放標準的所有非道路移動機械;二類禁用區內禁止使用未達到國排放標準的柴油工程機械、柴油叉車。禁用區內鼓勵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民生保障、應急搶險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驅動或者具有雙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者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 :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銑刨機、攤鋪機、工程搬運機械、推土機、樁工機械等)、農業機械(拖拉機、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漁業機械、叉車、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在禁用區內使用時,應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類限值標準要求,不能有可見煙。

              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落實本通告要求,并指導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實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 202211日起施行,《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錫政告〔2017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1116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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